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2017年11月8日,河南修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五妮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事后,郭五妮提出上诉,称自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和忏悔,愿意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结案1.3万余件》二审期间,郭五妮的亲属代郭五妮退交全部赃款40万元。焦作中院认为,鉴于她在二审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回全部赃,并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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