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
刘哲告诉澎湃新闻,据表弟的同宿舍同学讲,平常,表弟一般都是第一个起床去早读的,但事发那天早上,表弟留到最后,“有同学走时,跟他说快迟到了,他说一会就走”。
《人事任免|舒庆任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于2017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范增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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