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小华(化名)诉称,其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共计60瓶,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为5.7万元。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两类账户资金,今后原则上不得查封冻结》中新社福州1月6日电时值流感进入高发季节,记者6日从福建省卫计委获悉,该省疾控中心在常规流感监测中,从1例流感样病例中检测出H5N6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经中国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合病例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诊为首例人感染H5N6流感病例。




